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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發布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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ソース:新能源汽車網

  近日,上海市發布了“關(guan) 於(yu) 印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其中指出,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以及支持充電設施建設與(yu) 使用的業(ye) 主大會(hui) 、物業(ye) 服務企業(ye) 、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市級平台等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管理要求詳見附件)。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zhuan) 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直流充電或充放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600元,交流設施千瓦補貼上限300元。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具體(ti) 細節如下:

  (一)設備補貼

  1. 支持出租車充電示範站建設。2022年建成並經認定的示範站,給予充電設備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示範站應符合四方麵要求。一是站址位於(yu) 出租車公司夜間停靠地、運營集中地、符合條件的變電站和加油站、機場與(yu) 高鐵站停(蓄)車場附近,集中服務半徑小於(yu) 5公裏。二是站內(nei) 具備休息、如廁等服務功能。三是站內(nei) 設施以直流樁為(wei) 主,停車位應全部為(wei) 新能源車專(zhuan) 享,設施應具備出租車VIN碼識別功能,並向出租車開放優(you) 先預約充電功能。四是符合行業(ye) 管理部門發展要求。2023年起,根據服務水平、使用效率等因素動態調整示範站年度名單,達不到三星級服務標準的,將取消示範站資格。

  2. 支持共享充電示範小區建設。示範小區包括A類示範小區和B類示範小區。A類指利用小區自有車位新建共享充電設施的小區,原則上應是2005年前建成的小區,需符合三方麵要求。一是規模性要求,充電設施應在小區擴建的停車位上建設,擴建的充電停車位應不低於(yu) 3個(ge) 。二是公共服務要求,充電停車位應采用分時共享智能有序調節模式。三是規範管理要求,由充電企業(ye) 負責建設和運營管理,小區業(ye) 主大會(hui) 、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應給予支持,並與(yu) 充電企業(ye) 簽訂三方協議,以明確三方責任義(yi) 務。B類指利用小區周邊300米以內(nei) 充電設施共享充電的小區,小區與(yu) 小區周邊政府機關(guan) 或企事業(ye) 單位停車場簽訂車位錯峰共享專(zhuan) 屬5年以上長期協議後,共享車位充電設施總量10個(ge) 以上或新建充電設施5個(ge) 以上的,可申報B類示範小區。2022年及之後建成經認定的A類示範小區,給予充電設備金額50%的財政資金補貼,與(yu) 電網企業(ye) 結算電價(jia) 執行居民電價(jia) 標準;對支持A類示範小區建設的小區業(ye) 主大會(hui) 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詳見下表)。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3. 支持智能充電樁加快推廣應用。鼓勵小區已有充電樁通過加裝能源路由器、更換設施等方式進行智能化改造,給予充電設備300元/樁的財政資金補貼。對支持小區自(專(zhuan) )用智能充電樁共享改造和利用的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按500元/樁執行。

  4. 支持充電設施“慢改快”示範改造。對2023年底前完成“慢改快”示範改造的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充電設備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實施示範改造的慢充交流充電設施應符合四方麵要求:一是建成投運時間早於(yu) 2018年底。二是站點上一年年均利用率低於(yu) 2%或年均單樁充電量低於(yu) 500千瓦時。三是具備供電條件。四是改造後的設施配套車位要落實專(zhuan) 用充電車位管理要求。

  ?5. 支持高水平換電站示範建設。對港口、物流、環衛、出租車等特定公共服務領域的換電站給予設備補貼支持。其中,對通用型換電站(能夠實現跨品牌、跨車型服務,下同),給予換電設備(專(zhuan) 指換電裝置充電係統和電池更換係統,不含電池)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千瓦補貼上限600元;對於(yu) 非通用型換電站,給予換電設備金額15%的財政資金補貼,千瓦補貼上限300元。享受支持的換電站應符合三方麵要求。一是建成投運時間在2021年及之後;二是投運半年後設備利用率不低於(yu) 50%;三是換電站星級評定達二星及以上並通過後評估。換電站建成投運一年後,充電企業(ye) 可向市級平台提出項目後評估申請,後評估申請原則上應在換電站建成投運後三年內(nei) 提出,市級平台應在收到申請後1個(ge) 季度內(nei) 完成後評估工作。

  6. 支持智能車網充放電互動示範建設。依托市電力需求響應管理平台、市級平台和充電企業(ye) 平台,開展智能車網充放電互動示範項目建設,有效聚合電動汽車可調節充放電資源。對智能充放電設施給予充放電設備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按照我市現行電力需求側(ce) 響應和虛擬電廠支持措施,車網互動示範項目可通過參與(yu) 需求響應、輔助服務,獲得充放電激勵。

  7. 支持市級平台功能升級改造。為(wei) 適應小區自(專(zhuan) )用智能充電樁接入、車樁匹配等工作需求,鼓勵市級平台實施軟硬件升級,建設充電設施資源數據庫,並實現與(yu) “隨申辦”、出行即服務(Maas)係統、公共停車場(庫)平台互聯互通。對市級平台升級改造,給予總投入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為(wei) 1000萬(wan) 元。

  (二)度電補貼

  支持充電設施互聯互通開放共享。鼓勵充電設施數據信息接入市級平台,通過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推動解決(jue) 油車占位、支付方式不統一等問題。市級平台按年度對充電站點及企業(ye) 開展接入考核,充電站點考核等級分為(wei) “三星”“二星”“一星”“不合格”四檔,充電企業(ye) 考核等級分為(wei) “A級”“B級”“不合格”三檔,考核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委托市級平台製訂,報市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核定後,按年度在市級平台官方網站滾動發布。

  考核等級為(wei) A級或B級的充電企業(ye) ,具備度電補貼申報資格。充電設施度電補貼自2022年1月1日起,年限為(wei) 連續6年,補貼標準每兩(liang) 年一定,由市級平台提出測算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核定後執行。2022-2023年度度電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考核等級為(wei) A級的充電企業(ye) ,其所轄充電設施分別按公用及專(zhuan) 用兩(liang) 種類型計算其加權平均占用小時數,加權平均不超過相應補貼上限電量的,可按實際電量給予相應度電補貼。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1.出租車充電示範站參照公用充電樁給予度電補貼,2023年起在“三星”公用充電樁標準基礎上再增加0.1元。

  2.A類示範小區、統建統營充電設施參照專(zhuan) 用充電樁給予度電補貼;道路停車場充電設施參照公用充電樁給予度電補貼;B類示範小區根據充電設施性質給予公用或專(zhuan) 用度電補貼。

  3.自用充電樁向社區開放共享,共享電量按專(zhuan) 用充電樁給予度電補貼。

  4.向社會(hui) 開放共享的專(zhuan) 用充電樁,補貼上限電量提高至2500千瓦時/千瓦·年。

  5.智能車網充放電互動示範參照公用充電樁給予度電補貼。

  6.對通用型出租車換電站,度電補貼在相應星級對應補貼標準上再增加0.05元。

  (三)支持電動出租車充換電

  市級平台向出租車駕駛員發放充換電專(zhuan) 用卡,專(zhuan) 用卡與(yu) 出租車VIN碼綁定,專(zhuan) 用卡管理辦法由市級平台另行製訂。駕駛員需用專(zhuan) 用卡支付以下兩(liang) 類費用方可獲得補貼,支付時按扣除補貼後的價(jia) 格與(yu) 充換電企業(ye) 結算。

  1. 2022年1月1日起支付的充電費用可享受專(zhuan) 享度電補貼,2022-2023年標準為(wei) 0.4元/千瓦時;

  2. 2022年10月1日起支付的換電包月費用可享受專(zhuan) 享一次性補貼,2022-2023年標準為(wei) 包月費用的10%,補貼上限200元/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車,其補能方式應主要為(wei) 換電。

  2024年及以後補貼,由市級平台、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提出建議標準,報市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按程序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