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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最高補貼2000元 海南啟動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申報工作

2022-07-28
訪問量:3022
來源:新能源汽車網

  近日,海南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四部門聯合下發《關(guan) 於(yu) 海南省2022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申報的通知》,啟動2022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申報工作,運營服務補貼最高可申領3萬(wan) 元,個(ge) 人最高可申領2000元充電費用補貼。資金補貼對象為(wei) 符合條件的在海南省購買(mai) 新能源汽車新車並在省內(nei) 注冊(ce) 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所有人(包括個(ge) 人和非個(ge) 人用戶)。原文如下:

海南啟動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申報

  為(wei) 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促進交通運輸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根據《海南省2022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若幹措施》相關(guan) 要求,現將補貼資金申報及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資金補貼對象為(wei) 符合條件的在我省購買(mai) 新能源汽車新車並在省內(nei) 注冊(ce) 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所有人(個(ge) 人和非個(ge) 人用戶,下同)。除必須滿足運營服務補貼、充電費用補貼相關(guan) 要求外,還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必須為(wei) 初次登記上牌車輛,注冊(ce) 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專(zhuan) 用號牌;

  3.必須為(wei) 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車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省監管平台)的車輛;

  4.購買(mai) 日期須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登記上牌在2023年1月16日(含)前。

  (二)運營服務補貼標準

  1.新能源載貨營運汽車(含郵政快遞及城市物流配送車輛)自車輛注冊(ce) 登記上牌起一年內(nei) 核算裏程達3萬(wan) 公裏後,按重型、中型、輕型及以下每輛車分別可申領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運營服務補貼;

  2.新能源城市環衛車自車輛注冊(ce) 登記上牌起一年內(nei) 核算裏程達1萬(wan) 公裏後,每輛車可申領20000元的運營服務補貼;

  3.新能源旅遊客車、班線客運車自車輛注冊(ce) 登記上牌起一年內(nei) 核算裏程達3萬(wan) 公裏後,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輛車分別可申領20000元、15000元、8000元的運營服務補貼。

  (三)充電費用補貼標準

  個(ge) 人及其他領域車輛(不含已申請運營服務補貼)在可提供核算充電量的情況下,自車輛注冊(ce) 登記上牌起一年內(nei) 充電量大於(yu) 2000度(含)每輛可申領2000元充電費用補貼,小於(yu) 2000度每輛可申領1500元充電費用補貼。

  (四)運營服務補貼和充電費用補貼不得同時申報。

  二、補貼資金申報

  符合資金申報要求的機動車所有人自願申報,申報時間截止2023年1月16日(含),逾期申報不受理。具體(ti) 申報方式和申報材料如下:

  (一)個(ge) 人用戶:關(guan) 注微信公眾(zhong) 號“海南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菜單欄點擊訪問“獎補申請”進入小程序申報界麵,按要求填寫(xie) 相關(guan) 信息,並上傳(chuan) 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guan) 材料;

  (二)非個(ge) 人用戶:關(guan) 注微信公眾(zhong) 號“海南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菜單欄點擊訪問“獎補申請”進入小程序申報界麵,按要求填寫(xie) 相關(guan) 信息,並上傳(chuan) 營業(ye) 執照、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guan) 材料。

  三、補貼資金審核發放

  機動車所有人按要求申報相關(guan) 材料後,補貼資金審核發放采取“資格認定—周期性裏程或充電量核算—確認符合補貼要求—結果公示—補貼資金發放”的方式。

  (一)資格認定。用戶按要求注冊(ce) 並上傳(chuan) 相關(guan) 申請材料,提交申請等待係統審核,審核通過後表示用戶通過資格認定;

  (二)周期性裏程或充電量核算。自用戶車輛注冊(ce) 登記上牌起的一年內(nei) ,係統會(hui) 周期性對用戶申報的車輛進行裏程或充電量的核算,確保車輛上報的數據正常,同時由人工進行二次審核確認;

  (三)確認符合補貼要求。係統判斷裏程或充電量的核算結果達到補貼標準,人工進行二次審核確認;

  (四)結果公示。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廳對審核確認後的補貼結果進行公示;

  (五)補貼資金發放。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分批清算、分批下達。對2023年3月31日前達到補貼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廳於(yu) 2023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清算並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機動車所有人;對2023年3月31日後達到補貼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廳於(yu) 2024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清算並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符合條件的機動車所有人。

  四、有關(guan) 事項

  (一)各市縣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要落實市縣主體(ti) 責任,加強政策宣傳(chuan) 引導,開辟新能源汽車上牌專(zhuan) 用通道,確保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有序進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應按照國家工信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和海南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廳《關(guan) 於(yu) 新能源汽車數據接入省新能源汽車監管平台的通知》等相關(guan) 要求,將銷售至我省並在省內(nei) 注冊(ce) 登記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接入省監管平台,並確保上傳(chuan) 至省監管平台的車輛數據的有效性、真實性、連續性;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通過偽(wei) 造、篡改數據等手段協助機動車所有人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取消所涉車輛申報補貼資格,依法追究責任。

  (三)汽車銷售企業(ye) 應積極協調相關(guan) 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共同確保數據按要求接入,回應消費者谘詢;嚴(yan) 禁汽車銷售企業(ye) 扣除政府財政補貼後開具銷售發票;汽車銷售企業(ye) 虛開、偽(wei) 造銷售發票等方式協助機動車所有人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取消所涉車輛申報補貼資格,依法追究責任。

  (四)“核算裏程”“核算充電量”原則上由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對接省監管平台後提供,無須用戶另行提供;營運車輛按要求應全部接入省監管平台,非營運車輛在購買(mai) 、注冊(ce) 登記上牌時應與(yu) 汽車銷售企業(ye) 確認車輛接入省監管平台情況;對於(yu) 換電車型,申請人需如實提交電池總儲(chu) 電量等信息。

  (五)申報人應對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取消機動車所有人申報補貼資格、追繳補貼資金,依法追究責任。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hui) 信用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列入嚴(yan) 重失信主體(ti) 名單企業(ye) 和個(ge) 人不享受補貼支持。

  (六)申報人應為(wei) 機動車初次登記所有人,申報人與(yu) 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行駛證、銀行賬戶所有人必須一致,確保所留聯係電話暢通,銀行賬戶信息準確。每輛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隻享受一次補貼。申報人應與(yu) 汽車銷售企業(ye) 確認提車、預計完成登記上牌時間,避免因逾期登記上牌導致無法享受補貼。

  (七)行政事業(ye) 單位等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mai) 的新能源汽車不列入補貼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