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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網聯汽車迎來規範化管理 國內首次立法突破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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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能源汽車網

智能網聯汽車

  * 圖片截自深圳市人大常委會(hui) 官網

  7月5日,國內(nei) 首部關(guan) 於(yu) 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該《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於(yu) 2022年6月23日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智能網聯汽車相關(guan) 技術飛速發展,原有針對傳(chuan) 統汽車的法律製度以及監管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需要。目前,全球已有17個(ge) 國家製定出台專(zhuan) 門法律法規或者修改現有法律法規,美國、德國、日本等汽車強國更是在自動駕駛汽車立法方麵走在我國的前麵。此次《條例》的出台將填補我國智能網聯汽車法律空白,為(wei) 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並為(wei) 其他城市提供經驗標準,帶來示範效應。

  《條例》共九章六十四條,涵蓋了從(cong) 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定義(yi) 、市場準入,到權責認定等方麵的具體(ti) 規定和管理辦法。值得關(guan) 注的主要有以下五方麵:

  一是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定義(yi) 。《條例》指出,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係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係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動態駕駛任務,在自動駕駛係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並立即接管車輛。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係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自動駕駛係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並立即接管車輛。完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係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人工操作。

  二是可以在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wei) 完善的區域開展測試應用。《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wei) 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探索開展商業(ye) 化運營試點。在全域開放的行政區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具體(ti) 辦法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另行製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鼓勵有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guan) 企業(ye) 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台,對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係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三是在市場準入方麵,明確列入產(chan) 品目錄並登記方可上路。《條例》要求,市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生產(chan) 者的申請,將符合深圳市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目錄。同時,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參考國際先進標準,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和相關(guan) 行業(ye) 的企業(ye) 、機構,製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及相關(guan) 團體(ti) 標準。

  四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提示規則。《條例》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生產(chan) 者應當為(wei) 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同時,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係統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於(yu) 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應當立即接管車輛。

  五是首次明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條例》規定,一是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chang) 責任。二是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chang) 責任,但對違法行為(wei) 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guan) 規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chang) 後,可以依法向生產(chan) 者、銷售者請求賠償(chang) 。